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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消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1〕29?號】》),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據悉,2019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并通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托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揚子江藥業集團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2021年4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